SZBJJA ORGANIZATION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巴西柔术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city Brazil Jiu Jitsu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深圳市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巴西柔术运动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和拓展巴西柔术比赛、教学市场,为提升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合正锦湖逸园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协会的多维沟通,通过公关交流、扩大巴西柔术运动的影响和全社会对巴西柔术的理解和认识;

(二)组织巴西柔术比赛、考核

(三)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培训、研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巴西柔术的业务水平;

(四)为巴西柔术争取政策资源和社会地位;

(五)维护巴西柔术的合法权利和法律援助;

(六)组织出版和刊物发行;

(七)行业自律,对行业入会教练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标准进行监督和测评,维护整个行业的社会价值水平。

(八)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巴西柔术运动、具有社会责任及服务社会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日常管理机构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巴西柔术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自觉维护巴西柔术运动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月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经审核双方无异议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违背专业伦理的行为,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信誉和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可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会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应当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